來源:民事審判
【裁判要旨】
通過郵寄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過其他送達方式,直接公告送達前述應訴材料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知民申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杜強華,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菁,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鈺琳,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浙江承御天澍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頤高數(shù)碼大廈****。
法定代表人:趙翀,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杜強華因與被申請人浙江承御天澍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御天澍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598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杜強華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審判程序違法,未按法定程序向其送達傳票、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及判決書,剝奪其辯論、質證及上訴的權利。原審法院曾向杜強華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的戶籍地址郵寄傳票等訴訟文書,郵寄回單中未顯示簽收,也未標注投遞狀態(tài)、未妥投原因,僅手寫標注“電話無人接聽2019.3.1817:00”,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未采取其他送達方式就進行公告送達,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關于郵寄送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關于公告送達的規(guī)定,剝奪了杜強華辯論、質證的權利。原審法院在公告送達案件判決書之前,也未通過郵寄或者其他方式向杜強華送達判決書,未查明杜強華是否仍然下落不明,導致杜強華無法知曉判決生效時間,剝奪了杜強華上訴的權利。(二)原審認定基本事實錯誤,缺乏證據(jù)證明,杜強華能夠提供新證據(jù)推翻原審判決。承御天澍公司未依約向杜強華交付蘋果版本、PC端軟件;承御天澍公司未按約定完成功能清單內的開發(fā)和交付工作,其交付的打車APP安卓版本不符合雙方約定;承御天澍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軟件運維服務。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四、九、十項,請求對本案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原審法院通過郵寄方式向杜強華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直接公告送達前述應訴材料及傳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guī)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三)違反法律規(guī)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據(jù)此,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guī)定的情形。
綜上,杜強華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徐燕如
審 判 員 詹靖康
審 判 員 劉曉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施清杭
書 記 員 翟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