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法行談
【裁判要點】
由于行政行為具有的公定力,除因嚴重違法而自始無效外,在未經法定機關和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之前,都推定為有效。房屋征收決定在僅被法院確認違法、而未被撤銷的情況下,依然是作為有效的行政行為而存在,對行政機關、相對人、其他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仍具有約束力,可以作為后續(xù)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依據,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不因為房屋征收決定曾被確認程序違法而當然違法。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817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祖強,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梅山路107號。
法定代表人葛斌,該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
再審申請人劉祖強因訴被申請人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蜀山區(qū)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皖行終69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組成由審判員張志剛、審判員董保軍、審判員梅芳參加的合議庭,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9月4日,合肥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發(fā)改函[2013]283號《關于蜀山區(qū)金寨路與績溪路西南角舊城改造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為: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依法落實土地、規(guī)劃、拆遷安置等項目建設條件后,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我委備案。2013年10月8日,蜀山區(qū)三里庵街道辦事處作出“金績交口西南角項目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書。”2014年3月21日,合肥市國土資源局蜀山分局作出“關于金績交口地塊舊城改造項目土地預審的意見”,主要內容為:金績交口地塊舊城改造項目凈地面積22.75畝,屬國有土地,整個地塊符合合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規(guī)劃局作出“關于確定蜀山金績交口地塊舊城改造范圍的函”,主要內容為:蜀山區(qū)金績交口地塊舊城改造項目位于金寨路××××路交口西南角,占地面積約22.75畝(具體范圍見附圖),對該范圍進行舊城改造符合相關規(guī)劃要求。2014年4月8日,合肥市蜀山區(qū)三里庵街道辦事處對項目范圍內業(yè)主發(fā)出“金績交口地塊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模擬征收與補償標準、計算方法(征求意見稿)”進行摸底,并制作“金寨路與績溪路西南角地塊摸底情況匯總”。2014年4月10日,合肥市蜀山區(qū)三里庵街道辦事處委托安徽中正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金績交口的西南角待征收住宅的貨幣補償基準價進行評估。2014年5月9日,三里庵街道辦事處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及被征收房屋居民代表舉行論證會并形成會議紀要。2014年6月25日,三里庵街道辦事處與部分業(yè)主簽訂金績交口地塊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模擬)。2014年11月8日,蜀山區(qū)政府作出《合肥市蜀山區(qū)房屋征收決定》(合蜀房征決[2014]第6號)、《金績交口地塊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住宅)(非住宅)》,同時作出合蜀房征告[2014]第6號《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并予以公示。劉祖強等人對蜀山區(qū)政府所作房屋征收決定不服,于2014年10月15日向該院提起訴訟,該院經審理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合行初字第00002號行政判決,判決主文為:一、確認蜀山區(qū)政府作出合蜀房征決[2014]第6號《合肥市蜀山區(qū)房屋征收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二、責令蜀山區(qū)政府對問題部分采取補救措施。劉祖強等人不服,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蜀山區(qū)政府于2015年11月16日對劉祖強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蜀政征字[2015]14號),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并直接送達劉祖強。劉祖強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蜀政征字[2015]14號)不服,訴至該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本案蜀山區(qū)政府在與劉祖強(被征收人)于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具有對劉祖強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職責。蜀山區(qū)政府作出的《合肥市蜀山區(qū)房屋征收決定》(合蜀房征決[2014]第6號)雖被該院及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違法,但未被撤銷,仍具有法律效力。劉祖強此節(jié)訴訟理由該院不予支持。劉祖強對蜀山區(qū)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內容并不持異議,僅對房屋征收決定提出質疑。蜀山區(qū)政府因征收行為依據《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合政[2012]70號)、《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搬遷臨時安置費標準的通知》(合政辦[2012]16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秘[2012]207號)、《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屬物構筑物補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合建拆管[2013]1號)、《金績交口地塊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等規(guī)定對劉祖強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蜀政征字[2015]14號)并無不當。劉祖強要求撤銷此征收補償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劉祖強其他訴請并不明確和具體,該院不予審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劉祖強的訴訟請求。
劉祖強不服,提起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祖強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中蜀山區(qū)政府提交的所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制作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蜀房征決[2014]第6號《合肥市蜀山區(qū)房屋征收決定》已被法院確認違法,在蜀山區(qū)政府未做補救、整改措施之前,依然是不合法的。蜀政征字[2015]14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是依據不合法的房屋征收決定制定的,也是不合法的。2.蜀山區(qū)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存在欺騙和諸多違法問題。蜀山區(qū)政府以金寨路與績溪路西南角為舊城改造項目,根據已知的規(guī)劃,是一個商業(yè)開發(fā)項目。蜀山區(qū)政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項目符合合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蜀山區(qū)政府沒有依法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組織論證,沒有公布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或建議,也沒有依法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綜上,請求依法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皖行終699號行政判決,對本案予以再審,支持劉祖強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已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的前一行政行為能否成為后一行政行為作出的依據。由于行政行為具有的公定力,除因嚴重違法而自始無效外,在未經法定機關和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之前,都推定為有效。蜀山區(qū)政府所作的合蜀房征決[2014]第6號《合肥市蜀山區(qū)房屋征收決定》業(yè)經原審兩級法院審查,確認其在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和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的主體、對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的及時公布、征收補償費用的專戶管理等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或瑕疵,但同時認為若撤銷該房屋征收決定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遂依法確認該房屋征收決定違法,并責令蜀山區(qū)政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因此,該房屋征收決定在僅被法院確認違法、而未被撤銷的情況下,依然是作為有效的行政行為而存在,對行政機關、相對人、其他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仍具有約束力,可以作為后續(xù)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依據,本案被訴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不因為該房屋征收決定曾被確認程序違法而當然違法。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劉祖強因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經房屋征收部門報請,蜀山區(qū)政府依照有關房屋征收補償?shù)牡胤秸?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按照已公告的征收補償方案對劉祖強作出蜀政征字[2015]14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并無不當。另經查,關于涉案拆遷安置項目的性質,業(yè)經原審兩級法院審查確認為舊城區(qū)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再審申請人劉祖強所提其他訴求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蜀山區(qū)政府作出的蜀政征字[2015]14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于法有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祖強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劉祖強上訴,維持原判,均無不當。再審申請人劉祖強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劉祖強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志剛
審判員 董保軍
審判員 梅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秀猛
書記員 袁正明